川建造价发[2013]235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我省“4·20”芦山7.0级地震发生后,灾区房屋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大量的房屋建筑需要进行修复加固。为保证房屋建筑修复加固工作的顺利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修复加固工程造价,现根据我省房屋建筑计价依据实施情况并结合房屋建筑修复加固特点,对房屋建筑修复加固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如下。
一、修复加固中拆除和加固项目的计价
房屋建筑修复加固的拆除和加固项目执行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08加固定额》)。安装工程的拆除按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09计价定额》)中相应安装项目的(人工费+机械费+综合费)的50%计算。
二、修复加固中修复项目计价
房屋建筑修复加固中的修复项目按《09计价定额》中的相应项目(人工费+机械费+综合费)乘以系数1.25,材料消耗量乘以系数1.05执行。
三、修复加固中其他项目计价
1、修复加固中的垂直运输、超高施工增加费按《08加固定额》总说明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2、凡套用《08加固定额》的项目,其相关费用的计取标准和程序按与《08加固定额》配套的计价规定执行;凡套用《09计价定额》的项目,其相关费用的计取标准和程序按与《09计价定额》配套的计价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