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15 08:35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作者:建标造函[2010]17号 点击:次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推进有关企业和个人执业的信用建设。我司组织起草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监督实施办法》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管理办法》,已在不同范围、层次征求了意见,并反复进行了修改、完善。目前已完成了上述两个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再次广泛征求意见(见附件1、附件2)。请于4月9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司。
联系人:席小刚
电话(传真):010-58933216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监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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