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4-11 18:33来源: 作者: 点击:次
闽建筑〔2011〕4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试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适应我省工程建设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省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了《三轴水泥搅拌桩等33项补充定额》(详附件),现予颁发,与《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05)配套使用,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补充定额中人工预算单价执行其他工程用工单价。
附件三轴水泥搅拌桩等33项补充定额.xls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