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4-11 18:31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桂房改办[2012]1号
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区直、宁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房改〔2011〕44号)的精神,我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由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审查。为切实做好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会同审查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认真贯彻执行桂房改〔2011〕44号文件精神。
二、各建设单位除按桂房改〔2011〕44号文件提供非还建住房面积定价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改造项目工程结算资料,包括:项目代建合同,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监理合同,工程竣工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或预算控制价、合同价、结算价(含相应成果文件的电子文档),工程签证,结算价与合同价偏差超过10%时的分析说明等相关资料。
三、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收到非还建住房面积定价申请材料(含工程结算资料)后,由当地设区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审查表(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送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意见确认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后,应抄送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并按规定报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各市、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由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本设区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由区直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查;宁铁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由宁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会同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查。
附件: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房改〔2011〕44号)
2.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审查表
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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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竣工日期 |
至 | ||||||
工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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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 |
结构类型及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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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 查 内 容 |
金额(元) |
审查情况说明 | ||||||
一 |
改造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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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土地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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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改造补偿安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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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勘察设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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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前期工程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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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安工程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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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基础设施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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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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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贷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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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其他按规定应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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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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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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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站意见 |
(盖公章)
年 月 日 | ||||||||
房改办意见 |
(盖公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