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4-11 18:31来源: 作者: 点击:次
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人工费调整测算结果审查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定额〔2011〕38号
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各有关单位:
2011年12月23日,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定额总站”)在北京组织召开了电力建设工程人工费调整测算结果审查会,来自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公司和内蒙古电力建设定额站的12位领导和专家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对电力建设工程人工费调整建议方案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会议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总体评价
(一)根据全国各地用工问题日益突出,人工工资水平逐年上涨的实际情况,大家一致认为对电力建设工程人工单价做出调整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
(二)会议详细审查了各级电力建设定额站提交的基础资料和定额总站造价处提交的调整建议方案,认为各项测算依据真实可靠,资料客观完整,分析推导过程严谨,测算数据真实可信。
二、审查意见
(一)根据当前电力建设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和施工企业用工制度较为灵活的特点,人工工资标准的区域性差别已不十分明显,建议本次发布全国统一的调整系数。
(二)鉴于目前各建设单位投资控制压力较大,建议适当控制调整幅度。
(三)考虑到全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及差异性,在参考国家统计局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有关指标的基础上,将全国电力建设工程人工费调增标准确定为:建筑工程为14.23元/工日,安装工程为15.20元/工日,同时,将北京、上海、广东、青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单列,其调整标准如下:
序号 |
省、市、地区 |
调增金额(单位:元/工日) | |
建筑工程 |
安装工程 | ||
1 |
北京市 |
21.87 |
22.97 |
2 |
上海市 |
20.28 |
21.37 |
3 |
广东省 |
24.09 |
24.85 |
4 |
青海省 |
17.29 |
18.05 |
5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19.10 |
20.72 |
(四)本次人工费调整应对适用的计价依据范围作出限定,即使用2006版定额和预规作为计价的地区和工程。同时建议,西藏自治区和云南省的迪庆州等高海拔地区不在本次人工费调整的范围内,需要另行测算后发布。
(五)建议取消有关“在本调整标准的基础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20%以内上下浮动确定本区域内本地区调整标准”的规定。
(六)鉴于各建设单位及各具体工程实际情况不同,建议在发文时,对适用范围和时间做出明确要求。同时,要在调整标准的执行原则性和可操作性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