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时间:2009-11-13 23:4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次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近日出台,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规定,深圳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并禁止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该规定指出,工程项目混凝土需求总量超过10立方米或者一次用量超过5立方米的,均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或者属特种类型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确需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袋装水泥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到公安交警部门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和混凝土泵车申办临时通行证,并依法进行运输。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和混凝土泵车等工程特种车辆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防扬散、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该规定,政府鼓励和扶持六类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项目:(一)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的研发和生产;(二)优质砂、石生产、海砂淡化处理和人工砂生产等建筑原材料生产基地的建设;(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基建与技改;(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六)其他有利于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提高和使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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