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0-03-10 15:43来源: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苏建函价〔2010〕130号 点击: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苏建函价〔2010130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我厅于2009年四季度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了对“08规范执行情况的调研。综合各市调研反映的情况,现对“08规范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时,投标人仅需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09的书面文档正本一份,同时提供该分析表的电子文档。
    二、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清单编码
“08规范”规定“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复”。现调整为: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复,不强制要求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重复。
    三、工程量计算规则不明确时的处理原则
    “08规范附录中部分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表述不够具体时,原则上可以参照规范附录中相似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对应的江苏省各专业计价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并且应在工程量清单编制总说明中明确。
    四、项目特征中“品牌”标注问题
    按照“08规范”附录规定,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中要求列出“品牌”。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现调整为:“08规范”中要求在项目特征中列出品牌的清单项目,在列出品牌时,不能只列某一厂家的产品品牌,必须列出三家及三家以上符合要求的厂家品牌同档次产品供投标人选择。
    五、工程量清单项目有关情况的确定原则
    1、当个别实体项目招标人未提供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而要求投标人自行考虑自主报价时,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该实体项目费用在竣工结算时应按投标时标准计取。
    2、招标人提供设计图纸的非实体项目,应作为分部分项项目性质对待。
    3、当清单项目部分特征内容要求投标人自行确定并自主报价时,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该部分项目特征费用应以投标书中的项目特征为依据进行竣工结算。
    六、关于暂列金额与计日工报价问题
    暂列金额或计日工作为今后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费用,当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对暂列金额或计日工进行报价,但投标人未填报暂列金额或计日工费用时,不能视作该费用已隐含在其它项目费用之中,应视同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七、非砼材料的基础垫层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规定
    “08规范”附录中项目编码为010401006的垫层项目只适用于基础砼垫层,对于采用其他材料的基础垫层,按下表规定编制:
A.3.8垫层(编号:010308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308001
垫层
1.垫层材料种类、配合比
2.垫层厚度
m3
基础垫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其中外墙基础垫层长度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基础垫层长度按内墙基础垫层净长计算。
1.垫层材料的拌制
2.垫层铺设
3.材料运输
    八、附录A、附录B中有关调整规定
    1、010305003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中“(2)内墙:……算至楼板顶;有框架梁时算至梁底”一段文字易产生岐义,现明确为“(2)内墙:……算至楼板底;有框架梁时算至梁底”。
    2、表B.1.5踢脚线(编码:020105)项目,增加计量单位“m”,其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长度以延长米计算,水泥砂浆、水磨石踢脚线其洞口、门口长度不予扣除,但洞口、门口、垛、附墙烟囱等侧壁也不增加;其他踢脚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扣除门洞长度,侧壁另加。
    3、020407004门窗木贴脸项目,增加计量单位“m”,其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门窗洞口尺寸外围长度以延长米计算,双面钉贴脸者工程量乘以2。
    九、房屋修缮工程的计价方式
    “08规范”附录中未包含房屋修缮工程部分,房屋修缮工程暂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在《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2010年)发布前完成招投标的房屋修缮工程,仍执行《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1999年),取费按相应的费用定额执行。
    十、有关工程计价文件与 “08规范贯彻意见”之间的关系
    我省在《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简称“08规范贯彻意见”)之前发布的工程计价文件,如与“08规范贯彻意见”中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08规范贯彻意见”为准。
    十一、其他
    对于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咨询和反映。
                                
                                                          二○一○年三月一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价协,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站)、招标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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