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9-15 10:55来源: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吉建造〔2011〕14号 点击:次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2011]244号)文件规定及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组成内容应调增地方教育附加。经测算,决定对我省现行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园林仿古、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中的税金税率做如下调整,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工程所在地 |
市区 |
县城、镇 |
市区、县城、镇以外 |
计取基数 |
不含税工程造价 |
||
现行定额 税 率 |
3.41 |
3.35 |
3.22 |
调 整 后 税 率 |
3.48 |
3.41 |
3.28 |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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