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时间:2010-04-13 17:38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人员的执业水准,坚持工程造价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保证工程造价工作质量,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障企业和委托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工程造价行业形象,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下设行业自律专委会,具体负责行业自律检查和受理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  自律专委会应根据检查组的检查报告,依照行业有关规定或行业自律公约,采取集体研究的方式,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市造价协会处理。

第二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守则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信誉。
    第五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不挂靠和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守合同、重信誉,维护良好的职业道德,反对一切相互诋毁、相互压价、恶意攻击的不良行为。
    第七条  自觉遵守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工程造价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咨询费用,不得以低于企业成本的服务价格搞不当竞争,咨询收费下浮范围必须控制在收费标准的30%以内,不得签订阴阳合同,变相压价。
    第八条  自觉遵守工程造价咨询规程和咨询成果质量控制规定,坚持造价咨询成果三级审核制,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严禁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无故拖延编制审核时间、提供虚假咨询成果报告。
    第九条  严格按合同约定和工程造价咨询规程要求配置造价人员,严格履行造价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注册和执业的规定,杜绝无资格人员在本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条  以人为本,尊重人才。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聘用造价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交纳社会保险,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维护造价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树立企业品牌意识,健全内部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开展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提高人员技术能力,发挥从业人员自身潜能,建设发展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
第三章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自律守则


    第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人员)必须遵守《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13号的有关规定,自觉履行执业道德准则,行为规范,尽职尽责,坚持工作的服务性、公正性、科学性,严格按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造价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造价咨询业务,不收取、索要咨询活动各方当事人的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造价人员不得转接、出卖、伪造、涂改造价人员执业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资信证明。
    第十五条  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地执业,在自己完成的成果文件上签名并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遵守公共关系准则,同行间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友好合作。不得损害同行的声誉,不得妨碍同行的工作。
    第十七条  条爱岗敬业,对因个人擅离职守给聘用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责任。


第四章 行业自律奖惩


    第十八条  行业自律检查由行业自律专委会组成、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重点抽查造价咨询取费明显低于国家取费标准的造价咨询服务项目,以及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政府主管部门重点监管的企业。
    第十九条  建立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信用体系。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信用情况纳入管理并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根据情节轻重,不良行为记录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1、咨询报告格式不规范,咨询档案存档内容不符规定的;
    2、不按规定时间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3、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业务的;
    4、成果文件无本机构注册造价师签名盖章的;
    5、低于收费标准50%以上,70%以下;
    6、其他情节较轻微的不良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1、以支付回扣、业务介绍费以及利诱、欺诈等方式承揽业务;
    2、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迎合委托方的意愿出具虚假咨询成果文件,或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
    3、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资质挂靠,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4、同时接受同一工程项目的标底编制与投标报价和同一项目工程结算编制与结算审核业务委托的;
    5、故意泄露当事人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的;
    6、由于本人主观行为过错给企业或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7、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提供相关资料的;
    8、有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极坏社会影响和较大经济损失的其他情形。
    9、低于收费标准50%以下
    第二十条  自律专委会将视不良行为的情节轻重按以下方式予以处理:
    1、协会谈话提醒
    2、书面警告并取消单位和个人当年评优资格
    3、通报批评(通过会刊、协会网站和协会文件进行公布),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网上公布时间为六个月,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时间为一年
    4、取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并解除相应职务
    5、提请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部门或造价员、造价师注册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暂停造价咨询业务或取消其造价咨询资质,暂停执业或注销注册等处理。
    6、违约行为涉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法提请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行业自律专委会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向被惩戒企业发送《违约惩戒通知书》,当事人不服惩戒决定的,应当自接到《违约惩戒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行业自律专委会提起申诉,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经重庆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外地进渝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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