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

时间:2010-12-27 18:25来源: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作者:渝建发[2010]158号 点击: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年十二月一日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
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10]1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和实体水平,保障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合理计取与有效投入,规范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技术标准以及《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对原《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06]177)号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0年十二月一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其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相关标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中所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内容。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定额费用、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见附表1、2)。
    (一)定额费用:是指在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及费用定额中已包括的各施工工序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
    (二)专项费用:是指按本规定附表规定标准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本规定附表内容及标准计算的除“定额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之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三)按实计算费用:是指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的规定和要求所采取的,在工程建设中实际发生的,且符合本规定附表所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应予按实计算的费用。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除“定额费用”外,“专项费用”及“按实计算费用”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结)算、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价时应单列计算,“专项费用”及“按实计算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浮动。
    (一)定额费用:已在相应定额和费用中包括,不再单独计算。
    (二)专项费用:按不同的单位工程根据本规定附表所规定的合格标准计算,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在费用总价表税金前单列;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相关规定单列计算。
    (三)按实计算费用:应根据施工现场清空、工程特点和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依据本规定第四条(三)款的内容进行计算。
    (四)工程办理结算时,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为优良的,“专项费用”按相应合格标准增加20%;评定为市级建筑安全文明工地者,“专项费用”按相应合格标准增加35%。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获得优良且又评定为市级建筑安全文明工地的,按相应高级别费用标准计取,不得重复计算。
    第六条 工程招标时,招标文件中必须要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相关条款,并根据本规定计算原则和标准计算出“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以暂定价形式纳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是,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价填报。签定合同时,应将“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单列并计入合同总价中。工程结算时,“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本规定的要求按实调整。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后至工程开工前,应将50%的“专项费用“拨付给施工单位,余下”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事故的,以及未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确定且实际发生的”按实计算费用“部分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进行签证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已支付50%“专项费用“的支付证明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提交的,不得办理安全报监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安全文明施工阶段评价、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生产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法则及技术标准,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市、区县造价和安全监督机构按工程监管权限分工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支付、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监督。各区县建委可根据实施情况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没有提交50%专项费用支付证明及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在新开工的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原《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06]177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表1: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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