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生产事故解决对策:执行制度,常抓不懈

时间:2015-08-09 00:22来源: 作者: 点击:

建筑安全生产事故解决对策:执行制度,常抓不懈

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并及时拨付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如不符合要求,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就必须加强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熟悉建筑施工的各项安全技术规范和规程,特别是施工安全的强制性规定,才能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才能及时发现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

消除隐患贵在坚持,同时要有先进的技术措施,有力的手段,严格的制度来保证。对工作不负责,视隐患手不顾,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坚决执行制度,不能心慈手软。要本着安全无事故的原则,无论隐患的大小都要整改,不留后患,发现隐患抓住不放,彻底整改。在执行制度上一要坚决,二要严格,三要经常,不能时紧时松,以防执行本身留下隐患。

勘察单位要严格按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设计单位要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级部门也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力争把安全生产事故损失降到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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