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关于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

时间:2015-07-20 23:24来源: 作者: 点击:

川建勘设科发〔2015〕520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2015]6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范围的界定。凡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或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四川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DB51/T5058-2014所界定的工程均属于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范围。

二、关于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专项审查的申报程序。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www.scjst.gov.cn <http://www.scjst.gov.cn>) “行政审批”或“电子政务大厅入口”栏目公布的“办事指南”、“办事流程”所规定的程序、时限等要求申报和办理。超限工程项目业主向项目所在地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送审资料的齐全性初审后,向我厅提出超限专项审查的书面申请。我厅收到申请报告及资料后,按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三、关于申报材料的要求。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申报材料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5]67号文第二章“申报材料的基本内容”的要求。同时要求提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结构设计咨询论证信息表、超限情况表和结构设计质量控制信息表(填写“指标”栏)的Word格式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PPT.电子文件。

四、关于超限专项审查的组织实施和专家的组织及选派。一般超限项目的审查由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项目超限特征和超限设计情况在四川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单位,专家单位根据专家的具体专业特长和实际工作情况在专家库中进行选派,派员情况及时告我厅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以便掌握和统筹。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5]67号文第三条规定的超限项目,原则上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选派专家指导我省组织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五、落实责任,严把超限审查关。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政策性强、程序规范、技术要求高。承担超限工程的设计单位要对所承担的超限设计的抗震设防质量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对项目抗震设防是否超限做出认真界定。属于超限范围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质[2015]67号文的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审查专家应本着对国家、对社会、对工程抗震设防质量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自律,坚持标准进行审查,对超限工程专项审查承担相应的技术审查责任。专项审查时或结束后,专家组应对质量控制情况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价,填写《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结构设计质量控制信息表》“评价”栏。设计单位应逐条对超限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超限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应由具有超限高层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施工图审查机构要监督设计单位落实专项审查意见,并对施工图审查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程序、严格标准、加强监管,做好超限审查工作。不得放宽条件漏报项目,不得设置障碍。对通过超限审查的项目,要加强后续监管,确保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质量。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房屋建筑项目审查中发现属超限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申请超限专项审查并通过的,应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以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意见告知书告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

其他超限、超标设计专项审查比照执行。

对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专项审查工作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我厅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反映和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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