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3-12 08:33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政府对施工质量的监督职能
一、监度管理部门职责的划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的基本规定
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监督的基本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质量监督机构的强制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三、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与权限
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是政府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卫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按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而实施的一种监督、检查、管理及执法行为。政府的监督管理行为是宏观性质的,具体的技术监督可以委托给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