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操作规程

时间:2014-04-18 12:00来源: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质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192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价协〔2002〕第0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咨询企业向委托人提供的专业咨询服务,主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全过程或某阶段的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按工程项目的进程可分为决策阶段、设计阶段、交易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的工程造价咨询。

(一)决策阶段造价咨询

包括建设项目投资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备案)报告、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及建设项目财务评价,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查。

(二)设计阶段造价咨询

包括项目扩初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审查和调整。包括单位、单项工程及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总概算的编制与审查;单位、单项工程和建设项目施工图总预算的编制与审查;提出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的优化建议,各方案工程造价的编制与比选。

(三)交易阶段造价咨询

包括参与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施工合同相关造价条款的拟定、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查,各类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分析及招标清标,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

(四)施工阶段造价咨询

包括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相关合同条款履行过程的管理,工程计量支付的确定,工程款申请支付,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的处理及调整,以及新增单价的审查和设备材料询价与确认等。

(五)竣工阶段造价咨询

包括对各类工程的竣工结算进行编制与审查,工程造价鉴证等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应遵守本操作规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

第五条  省和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操作规程的监督执行,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造价管理协会进行。


第二章 一般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操作规程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专业规定要求和相应的标准、规范、技术文件要求,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执业原则。(一)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以法律为准绳,客观、真实地执业并出具业务报告。(二)在咨询项目开展过程中,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必须对所接触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表现出尊重和诚信。不应对委托人隐瞒有关工作情况,并应履行对委托人的有关承诺。(三)咨询人员有义务保护有关委托人的各种事件的信息,不应向第三者泄漏在咨询项目开展过程所获得的专有信息。(四)咨询人员与委托方或另一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有利益关系的,应声明回避。
 
第七条  咨询业务操作一般由业务准备(委托和受理)、业务实施及业务终结三个阶段组成。一般程序是:(一)为取得咨询项目开展的各项工作,包括获取业务信息,接受委托人的邀请,提供咨询服务书或企业简介等相关资料;(二)签订咨询合同,明确咨询标的、目的及相关事项;(三)接受并收集咨询服务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了解情况;(四)制定咨询实施方案,成立咨询工作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五)根据咨询实施方案开展工程造价的各项计量、确定、控制和其它工作;(六)形成咨询初步成果并征询有关各方的意见;(七)召开咨询成果的审定会议或签批确定咨询成果资料;(八)咨询成果交付与资料交接;(九)咨询资料的整理归档;(十)咨询服务回访;(十一)咨询成果的信息化处理。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组操作人员配置及职责。参与造价咨询业务的操作人员可分为项目负责人(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担任)、专业造价工程师、造价员三个层次(对于较为简单的咨询业务,操作人员配置可适当从简),各自的职责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1、负责咨询业务中各子项、各专业间的技术协调、组织管理、质量管理工作;2、根据咨询实施方案,有权对各专业交底工作进行调整或修改,并负责统一咨询业务的技术条件,统一技术经济分析原则;3、动态掌握咨询业务实施状况,负责审查及确定各专业界面,协调各子项、各专业进度及技术关系,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4、综合编写咨询成果文件的总说明、总目录,审核相关成果文件最终稿,并按规定签发最终成果文件和相关成果文件。

(二)专业造价工程师:1、负责本专业的咨询业务实施和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造价员的工作;2、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本专业概预算人员拟定咨询实施方案,核查资料使用、咨询原则、计价依据、计算公式、软件使用等是否正确;3、动态掌握本专业咨询业务实施状况,协调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4、组织编制本专业的咨询成果文件,编写本专业的咨询说明和目录,检查咨询成果是否符合规定,负责审核和签发本专业的成果文件。

(三)造价员:1、依据咨询业务要求,执行作业计划,遵守有关业务的标准与原则,对所承担的咨询业务质量和进度负责;2、根据咨询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本职咨询工作,选用正确的咨询数据、计算方法、计算公式、计算程序,做到内容完整、计算准确、结果真实可靠;3、对实施的各项工作进行认真自检,做好咨询质量的自主控制。咨询成果经校审后,负责按校审意见修改;4、完成的咨询成果符合规定要求,内容表述清晰规范。

第九条  咨询企业应设立独立的技术与质量管理部门和技术负责人(或授权人),负责对咨询业务专业人员的岗位职责、业务质量的控制程序、方法、手段等进行监督与管理。

(一)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控制程序

为保证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所有咨询成果文件在签发前应经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内部校核或复核程序。复核人员的职责包括: 1、审核人员参与咨询业务准备阶段的工作,协调制订咨询实施方案,审核咨询条件和成果文件,对所审核的咨询内容的质量负责;2、审核咨询原则、依据、方法是否符合咨询合同的要求与有关规定,基础数据、重要计算公式和计算方法以及软件使用是否正确,检验关键性的计算结果;3、重点审核咨询成果的内容是否齐全、有无漏项,采用的技术经济参数与标准是否恰当,计算与编制的原则、方法是否正确合理,各专业的技术经济标准是否一致,咨询成果说明是否规范,论述是否通顺,内容是否完整正确,检查关键数据及相互关系,归档资料是否齐全;4、审核人员在校审记录单上列述审核出的问题,交咨询成果原编制人员进行修改,修改后进行复核,复核后方可签署;5、每份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校核或审核人员须由不同人员担任。

(二)咨询成果文件的签发

凡依据咨询合同要求提交的咨询成果文件须由规定的造价工程师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