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行政法规: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条
时间:2014-04-18 12:00来源: 作者: 点击:次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湖南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结合该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湖南省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三条 本实施条例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实施条例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依照本实施条例,负责对本市、州所属造价员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第 二 章 资 格 考 试
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和全省统一专业、统一命题及统一组织的办法。
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分为建筑工程(含建筑、装饰、仿古、房屋修缮、市政、园林绿化等)、安装工程(含电气、给排水、暖通、机械设备安装等)二个专业。
第七条 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
第八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编写本省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第九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内容为中价协编写的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教材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编写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应用指南丛书》。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三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则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应届毕业生;(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第十一条 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只需符合这三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一)取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课程体系认证的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的应届毕业生;(二)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考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三)已取得资格证书,申请其他专业考试(即增项专业)的考生。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申请表;(二)学历证明;(三)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岗及工作实践经历证明。
第十三条 考试合格者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颁发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并用印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应届毕业生考试合格者,凭毕业证书领取资格证书。对通过增项专业考试的造价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应将增项专业登记在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
第十四条 发现造价员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考试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