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12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1、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的造价工程师;
2、注册有效期已过、未按时申请延续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本次可申请补办。
二、延续注册申报时间
集中申报时间为:自2012年9月3日起至10月26日止。
三、延续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生成,另附近期正面免冠2寸相片两张);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验后退还);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注册期内每年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验后退还);
5、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以上材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申报材料均一式一份,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四、申请方式及程序
1、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采用提交书面材料和网上申请注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应先登陆“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网址:http://zczx.fjjs.gov.cn/),选择“网上申报注册”,通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中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登录”部分,填写基本信息,打印延续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须按系统中的提示扫描相关证件保存成JPG格式,通过网络上传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申请人务必在注册系统里完整上传有关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负责。
3、申请人将有关申报材料提交聘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将所有申请材料于2012年10月26日前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4号口。
五、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人若忘记个人用户名和登陆密码,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我中心注册科(310室)查询;
2、办理延续注册时需要变更注册单位的,在注册系统中填写基本信息时可直接将注册单位更改为变更后的聘用单位,提交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变更注册至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证明复印件,或者单位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均皆须交验原件)。
六、注册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注册费用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执业印章由印章刻制单位按照成本收费。
咨询电话:0591-87617396
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201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