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钦州某男子邓某某为追讨工程款,劫持工程老板被判决入狱十年。近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抢劫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悉,2011年8月份,被告吕某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邓某某与沈某某(另案处理)商谈出资请邓、沈二人到钦州市钦州港找刘某清算工程款。
8月21日,邓某某与沈某某(另案处理)等5人到钦州港将刘某劫持,在车上刘某反抗时遭到了邓某某等人的殴打,并拿走其身上的手机及现金3200元。随后将刘某劫持至博白县一处荒山上,用绳子捆绑并殴打刘某,逼迫刘某说出其工商银行卡及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的密码,并从卡内取走了50000元现金,另行转账4800元给吕某某。邓某某与沈某某等人分赃后,将刘某拉至博白县城教师新村小区附近放下车后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通过其亲属退赔了58000元给被害人刘某,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在量刑上可以酌情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