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泾县首例串通投标案进行了宣判,判处被告人茆某、奚某、王某三人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011年12月,被告人茆某、奚某、王某得知泾县幕溪河公园绿化工程招标信息后商定合伙参与投标,为增加中标机率,被告人茆某借用了12家绿化施工企业的资质参与投标,制作了12家企业的标书,并与被告人奚某共同承担其中6家企业的诚信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被告人王某及其泾县的合伙人承担12家企业报名、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及剩余6家企业的诚信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被告人茆某、王某除本人外还找到多人作为竞标企业的竞标代理人参与开标。
2012年1月4日,泾县招投标中心举行开标会,各企业报价公布后,评标委员会认为其中两家企业各300多万元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经质询后作废标处理,未中标企业的招标代理人以评标委员会废除两家企业的报价不公平,应由301.9135万元企业中标为由在开标现场与工作人员争吵,造成开标现场秩序混乱,后又集体到泾县人民政府上访,导致案发。
案发后,被告人茆某、奚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