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与高某均为天津市大港某村村民,两家曾因村委会选举问题而发生过矛盾,而后又因为一个将要展开的工程而成为潜在竞争对手。
2005年,一条高速公路在两人所在村镇界内建设前期的地上物核实、赔偿工作展开,吕某为与高某争夺该高速公路的相关工程,与张某(同案犯,已判刑)预谋,并指使其对高某实施伤害。
吕某向张某提供了高某的家庭住址、体貌特征及所驾驶汽车等情况,随后张某于2005年6月8日晚,头戴面罩、身穿迷彩服、携带枪支前往高某家门口,开枪将其右腿打伤,经鉴定,高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构成五级伤残。
吕某被抓获后,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尽管吕某提出“本案案发时间在前,而2006年12月那条高速公路工程标段才有批文,即高某被枪击在前,工程项目在后,犯罪动机不成立”的辩护意见,但其实早在2004年,该地区已有传言要修高速公路,且地上物核实、赔偿工作是从2005年就开始开展的,因而,犯罪动机认定在时间上与客观事实并不矛盾。
结合众多证人证言证物,包括已被抓获判刑的张某供述,可认定吕某犯有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同张某赔偿高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7万余元并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