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海滨游泳馆
广东湛江市海滨游泳场是当地居民重要的公共健身场所。1999年,该游泳场与湛江市建筑集团四公司(以下简称“湛江建筑四公司”)签署了进排水管道铺设工程合同。工程竣工后,经湛江市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多次核算,工程总造价为7416684.19元。然而,工程款迟迟不能支付,300余位农民工至今已被欠薪10年。截至目前,被欠薪农民工中至少已有8人去世,工程款却仍然没有着落。
1999年1月18日,湛江市体委(现为湛江市体育局)党组会议决定利用财政拨款修建海滨游泳场进排水管道工程。同年3月4日,湛江海滨游泳场和湛江建筑四公司签署了施工合同,工程造价暂定为98万元,工期为当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合同约定:工程款必须在竣工之日起2年内付清。当年3月8日,湛江建筑四公司将合同发包给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刘建荣。
由于设计图纸多次更改等原因,刘建荣方组织队伍进场施工。由于工程地质条件不明等诸多原因,施工工程量大增,造价也一再提高。对于所增加的施工量,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等均在《工程签证单》上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2000年12月,排水管道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交付海滨游泳场使用。2001年8月,施工队向湛江海滨游泳场提交了一份工程结算书。由于在工程款总额问题上存在分歧,双方此后开始了长达五年的反复审核。2005年,湛江市工程预结算中心作出《湛江市建设工程审核定案书(J2006_104号)》,认定湛江海滨游泳场工程总造价为7416684.19元。这一数字超出施工合同中98万的预算价格6倍。
2005年,湛江市财政局在对湛江市体育局《关于重新核算湛江市海滨游泳场进排水管道工程造价的请示》进行回复时认定:该工程是没有立项和进行公开招投标、边设计边施工、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钓鱼工程”,建设单位擅自扩大投资规模,致使工程投资由98万元追加到700余万。
由于迟迟不能拿到工程款,湛江建筑四公司与刘建荣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8月24日,法院判决:海滨游泳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工程款本金5790684.19元及利息。诉讼双方均对判决不服,分别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2010年8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根据判决,湛江海滨游泳场应将每天的门票收入存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用以偿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直至还清之日为止。海滨游泳场则表示,游泳场本身经营已很困难,保障员工和退休人员的工资待遇都力有不逮,无法上缴收入。这使得判决最终未能被真正执行。
2007年,湛江海滨游泳场向湛江市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办公室提交了《关于要求帮助解决游泳场拖欠管道工程款的请示》,其中提及,在拖欠的工程款中,包含了300多万元农民工工资。据项目负责人刘建荣介绍,“当年参加湛江海滨游泳场管道工程建设的民工有300多人,大部分是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东岭村的村民。”刘建荣表示,这些农民工大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欠薪数额都有文字记录。”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体育彩票公益金援建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援建项目的公益金必须实行专项管理,并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凡未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湛江市财政局教科文科负责人阮某介绍,安排体彩公益金用于偿还海滨游泳场工程欠款,是该局提出的意见,这种做法有点打“擦边球”的意思。他解释说,海滨游泳场虽是收费性经营单位,但同时也是对市民开放的游泳场所,再加上地方财政困难,没别的资金,无奈之下他们才会建议用公益金还款。对于海滨游泳场违反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如存在未公开招投标等问题,是否符合体彩公益金使用规定,阮某表示,他要进一步了解。
对于海滨游泳场管道工程欠款问题,湛江市体育局副局长文某表示,他只是听说工程款超预算太多,争议很大,但具体情况不清楚,建议南方农村报记者咨询负责处理此事的该局调研员陆某。7月26日,陆某在电话里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他在外开会,不便接受采访,具体事宜由海滨游泳场场长陈向东负责解释。刘建荣表示,他已经亏了很多,不可能答应再减免欠款,“施工合同里规定是由承建方包工包料,材料钱都是我借的,也要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