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泛海控股发布公告,烟台山高向济南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3月28日收到济南中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2022)鲁01执515号〕,泛海控股、沈阳公司应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十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泛海控股向烟台山高支付款项本金12.57亿元及利息(以12.57亿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进行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的四倍计算);泛海控股向烟台山高支付主张权利支出的公证费231.75万元;泛海控股、沈阳公司向烟台山高支付因实现债权支出的保全保险费66万元、律师费25万元;向烟台山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济南中院缴纳案件执行费180.2万元。 此前,泛海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山高弘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生合同纠纷,烟台山高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后烟台山高因此合同纠纷将泛海控股及其子公司沈阳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泛海控股于2021年12月13日收到济南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泛海控股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并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泛海控股于2022年3月15日收到山东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泛海控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