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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近日印发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若干规划用地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提出,闲置宅基地可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通过拆旧建新发展民宿。
让村民参与规划编制各个环节
《通知》提出,要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促进规划落地实施。各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快推进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和审批实施,落实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土地利用、产业生态布局和城中村、城边村、远郊村等不同类型村庄的发展要求,并在此基础上,依据不同村庄发展现状和潜力,按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搬迁撤并的方式确定分类规则,明确具体村庄分类,统筹推进村庄发展。
规划要坚持村民主体地位,让村民参与规划编制各个环节,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区自然资源部门应主动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产业园区、农业生产基地建设选址,明确可建设的地块。
此外,还要适度加强指标倾斜,优先保障乡村用地需求。涉农区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市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专项安排不少于1000亩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乡村振兴项目。
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方面,将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通知》提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房都具备确权登记条件的,可以“房地一体”同时登记。
同时妥善处置农村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对于“一户多宅”、超面积或者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各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在“遵照历史、照顾现实、依法依规、公平合理”的原则基础上,继续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相关规定分类处理并办理有关手续。已覆盖乡村规划的地区,可持各镇(街)出具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如宅基地使用权)及符合乡村规划和建房管理要求的证明文件,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对于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可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或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房地统一登记的权利主体,作为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集中建设的农民住房可适当提高建筑高度
盘活存量房地资源方面,《通知》要求,在保障村民合法居住权的前提下,经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宅基地整理、村庄拆改等节约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办农业企业,建设农产品初加工、深加工、仓储和物流等设施,发展住宿、餐饮、停车场等乡村休闲旅游项目,以及非营利性养老产业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兼顾古村落旅游开发与文化保护。在保障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原权利人合法权益,并符合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拆旧建新,用以建设民宿,发展乡村旅游。
此外,要规范农房建设管理,彰显岭南乡村风貌。推进农房规划建设带方案审批和按图施工制度,鼓励各区在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中安排一定金额,对符合条件的农房建设给予测绘、设计和建筑风貌补助,落实村庄规划布局和风貌管控要求,彰显岭南特色。在符合区域控制要求和满足乡村景观风貌塑造的前提下,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农民住房(以异地搬迁、农民公寓、住房联建为主)以及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可按已批规划要求,适当提高建筑高度,优化乡村空间形态,丰富农民住房类型,提高土地空间利用效率。(全媒体记者杜娟)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