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质量监督 1.统一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实施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工程质量的资料和文件 ﹥有权进入施工现场检查 ﹥发现问题,有权责令改正 3.政府监督管理的特点:权威性、强制性、综合性 4.执行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考核认定 ·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受委托,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 (1)根据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检查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包括资质或资格、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有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4)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涉及安全的关键部位实地抽查,材料构配件质量抽查。监督地基基础、主体及涉及安全的分部工程和质量验收。 (5)监督工程质量验收。 (6)向委托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谁审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 依据什么? 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 审查什么? 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 1.施工图审查的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2.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4)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3.施工图审查有关各方的职责 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规定审查机构的条件、施工图审查工作管理办法,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管 ﹥ 省级,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实施监管,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 市、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日常监督管理、接受省级的指导和监督 ②勘察设计单位 ﹥ 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质量负责 ﹥ 文件虽然经过审查,但不改变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③审查机构 ﹥ 因审查文件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承担审查失职的责任 4.施工图审查管理 (1)审查时限(不得超过下列时限) 设计文件 | ◆一级以上建筑工程
◆大型市政工程 | ●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
●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 | 15 个工作日 | 10 个工作日 | 勘察文件 | 甲级项目 | 乙级及以下 | 7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2)审查合格、不合格的处理 (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具备条件(8条): ①已办理该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规划区内的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⑤有满足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建设资金已落实; ⑧其他。 (四)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法定单位。出具的捡测报告具有法定效力。 国家级检测机构;各省级、市级、县级检测机构。 法定的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内为最终裁定,在国外具有代表国家的性质。 业务内容:专项检测、见证取样检测。 如果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验,复验结果由提出复验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签字、盖章),经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五)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1.竣工验收 工程建成后,应按国家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 竣工验收具备的条件:(同P154) (1)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主要建材、构配件、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备案 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起 15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备案提交的文件: (1)备案表(一式两份,建设单位、备案机关); (2)竣工验收报告(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质量合格文件等); (3)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其他。 (六)工程质量保修 1.处理原则: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 2.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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