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应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快速路应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应实现交通连续通行,单向设置不应少于两条车道,并应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2)主干路应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应以交通功能为主。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3)次干路应与主千路结合组成干路网,应以集散交通的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次干路两侧可设置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但相邻出入口的间距不宜小干80m,且该出入口位置应在临近交叉口的功能区之外。 (4)支路宜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交通设施等内部道路相连接,应以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支路两侧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位置宜布置在临近交叉口的功能区之外。 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道路设计年限为:快速路、主干路应为20年,次干路应为15年,支路宜为1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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