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理论与法规》: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6-10-07 12:25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改正,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