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综合性的特点。
(2)管理职能
1)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2)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
3)建设活动主体资格的管理;
4)工程承发包管理;
5)控制工程建设程序。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