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绿色城市研究所所长 董珂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绿色城市研究所所长董珂表示,物权法的第73条里面规定,建筑区域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从管理法的角度来说,如果判断这个城市的更新改造确实有利于全体市民的公共利益的话,可以依法调整所有权。
谈及已有小区的开放式改造,董珂表示,物权法的第73条里面规定,建筑区域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例如开发商拿的地比较大时候,其中的某些道路是市政道路,且土地出让条件里面明确这个地块当中有市政道路,这个还是属于城市市民所共有。
董珂表示,如果土地出让条件里面,已经明确规定它属于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它属于小区内的,不属于城镇的公共道路。那么这种情况下,就是关于公共利益的问题,那么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城市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明确规定了国家公权依法的前提,也就是公共利益。但是,这里面也明确指出对于受损的实权私权应当进行一个补偿。
究竟谁来界定公共利益?董珂解释称,这个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是由一个部门来界定的。而是由一个整体判断来确定,就是土地管理法的第58条里面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管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是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是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