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前5年,设计单位应书面通知相关方。日前,《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北京拟出台的第一份有关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的规范性文件。
开发商应提供质量保证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首次明确房屋建筑的所有人为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对于商品房来说,业主就是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同时,《办法》还明确了房屋建筑的管理人:商品房的管理人是物业公司,公房的管理人是公房的管理单位。 “《办法》还首次明确,对于新建的房屋建筑,房地产开发商在将其交付使用时,应向购房人提供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等文件,并明确告知购房人房屋的各项性能指标、维护保养要求、质量保修内容等。”这位负责人说。 关于房屋建筑设计单位的责任,《办法》明确规定,设计单位在房屋建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前5年,要以书面形式告知房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并同时告知房屋主管部门。
维修费用分情况承担
《办法》规定,对于存在安全问题的房屋建筑,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措施,维修费用一般由安全责任人承担。 “但费用的承担也分情况,如果房屋建筑本身有质量问题,比如承重墙和结构有问题,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如共有部位出现质量问题,则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修理。如果是人为原因导致房屋建筑出现安全问题的,其维修费用则由安全责任人承担。”该负责人称。 如果经鉴定为危房,房屋所有人应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如果拒不按照处理建议进行修缮,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指定相关单位代为治理等强制措施,产生的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主管部门有权入户检查
此外,《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入户进行检查。 “在房屋的全生命周期内,《办法》在多个方面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上述负责人表示。北京市住建委将在充分征集市民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修改。
低保家庭可请政府代修危房
北京市住建委的相关负责人表示,鼓励房屋所有人主动治理危房。 “如果积极主动治理危房,在危房治理期间,使用政府提供的安置住房来周转居住的,租金将按公房的租金标准收取。如拒不治理,则由主管部门代为治理。治理期间,如使用政府提供的安置住房周转居住,则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治理危房的费用,也要向房屋所有人追偿。”该负责人表示。 对于无力承担危房治理费用的,可以书面申请由房屋所在区县政府代为治理。治理期间,安置房的租金按廉租住房的有关规定收取。 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如在危房维修期间租住政府提供的临时安置住房,在维修结束后应限期搬出。
房屋建筑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办法》明确,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评估。 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馆、商场、影剧院、宾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建筑,每5年应当进行1次评估;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每10年应当进行1次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每2年应进行1次评估;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等,每10年应当进行1次评估。(马 力)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