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适用条件
一般来讲,要利用项目融资筹集资金,会先建立一个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资金分为股本金与债务资金,其债务资金主要有:国际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各国政府出口信贷机构;项目所在国政府;公共基金机构;短期资金市场;商业金融公司;租赁公司;投资管理公司风险资金贷放单位;工程承包商;原材料及设备供应商(实际上也是承包商或分承包商);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项目发起人的贷款和预付款(承包商如作为项目发起人被要求提供从属贷款即属此情况)。从上述分析可知,承包商主要会在三种情况下向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一是承包商就承包的工程向业主(项目公司)所垫付的工程款及向业主出具的各种保函或保证。二是承包商作为项目发起人之一(但未必是股东),有可能被要求以项目从属贷款的形式提供资金支持。这种从属贷款是一种吸引主要贷款的种子资金,是项目发起人为了提高项目主要贷款者的信心,促使他们出资或放松贷款条件而为项目提供的资金。在多数情况下,承包商是被动地提供从属贷款的,即为获得工程承包合同而应项目主要发起人或项目公司或主要贷款者的要求而被动地提供从属贷款。三是如承包商是项目公司的股东之一,会投入一部分资本金。
承包商在承包工程时,以垫资方式向业主(即项目公司)提供资金的支持,当业主不能偿还承包商所垫付的工程款时,项目发起人不负有偿还责任,但如有人就承包商垫资提供了担保或做了信贷保险,则应由担保人或保险公司偿还。
项目融资与其它承包商的融资方式的根本区别在于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承包商能否采用项目融资方式为其所欲承包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主要取决于承包商要有足够的实力(包括财力)。以及对项目的可行性应能做出正确的研究和判断,尤其是要确认项目是否具有预期的收益率。此外,承包商对自己的技术必须要有把握。
一是项目本身采用的技术必须要有把握;二是承包商的施工技术必须有把握,能保证项目按期竣工投产。建筑材料、设备的质量及供应要有保证,其价格不应超过原预测。除此之外承包商对不可抗力、项目超支、建设工期延误的风险都应做出安排,采取措施。对项目有关的保险应做统筹考虑和安排。项目本身有足够的价值,可以充当贷款的担保物。项目投产后要有合格的经营者。项目投产后的原材料、能源的供应应有保证,其价格水平不应超过原预测,其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要有稳定可靠的市场,产品运输成本合理。项目的所在国必须政治稳定、友好,项目的各种执照和许可证必须齐全。不存在国家和主权的风险,项目不会被所在国政府没收。项目和承包商的货币和汇率风险已得到妥善安排并充分考虑环保方面的要求。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