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根据各类建筑物(群)、构筑物(群)安全防范的管理要求和环境条件,根据总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原则,分别或综合设置建筑物(群)和构筑物(群)周界防护、建筑物和构筑物内(外)区域或空间防护、重点实物目标防护系统。
2.系统应能独立运行。有输出接口,可用手动、自动操作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报警。系统除应能本地报警外,还应能异地报警。系统应能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入侵报警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入侵报警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控制。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入侵报警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接,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入侵报警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
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入侵报警系统,应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3.系统的前端应按需要选择、安装各类入侵探测设备,构成点、线、面、空间或其组合的综合防护系统。
4.应能按时间、区域、部位任意编程设防和撤防。
5.应能对设备运行状态和信号传输线路进行检验,对故障能及时报警。
6.应具有防破坏报警功能。
7.应能显示和记录报警部位和有关警情数据,并能提供与其它子系统联动的控制接口信号。
8.在重要区域和重要部位发出报警的同时,应能对报警现场进行声音复核。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