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运工程招投标新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规范水运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原交通部先后制定了《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4号)、《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4号)、《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9号)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建立了一套较完整的水运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对规范水运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净化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原有的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形势,有的规定与新的法律法规冲突,需要做进一步的修订。
2011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要求,需要对涉及到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原来的4个关于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的部令,在招标投标程序和操作环节、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基本相同。为节约立法资源,加快工作进度,统一水运建设招标投标行为,我局决定对原来的4个部令进行整合,制定出台《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水运工程招投标新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坚持原则性与操作性相结合,在严格遵守上位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际,细化和完善了操作环节,着力解决水运工程招投标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办法》共七章,74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第二章招标,主要明确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可邀请招标的项目范围、可不予招标的项目范围以及招标活动的基本程序要求;第三章投标,主要明确了投标人基本要求、投标文件基本要求以及对投标保证金的基本要求;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主要明确了开标、评标和定标要求、评标委员会组成方式、否决投标的情形、重新招标的情形以及对履约保证金的基本要求;第五章投诉与处理,主要依据《条例》相关规定,补充了投诉与受理制度;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与《招标投标法》和《条例》作了衔接性规定;第七章附则,规定了除外适应情况、参照情况以及实施日期。
三、水运工程招投标新法主要规定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进行的水运工程以及与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该规定是为了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相衔接。为了处理好《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概念进行了统一,将工程建设项目定义为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将工程定义为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在实践中应结合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学习,正确理解两部法律的使用范围,把握好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货物、服务的内涵和外延,准确选择合适的法律规定。
(二)关于职责分工
本《办法》规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对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和省级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进行了界定。主要依据是: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