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公用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试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2]114号)和《2012年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要求,为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省厅决定4月16~25日组织督查组赴全省各地开展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1、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情况;在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三个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展情况。
2、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重点是建设单位履行工程项目管理职责及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到岗履职情况。
3、检查工程主体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
4、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是重大危险源防控及临边防护、消防安全、施工用电等管理情况。
二、督查组组成
督查组由周武进总工任领队,下设五个督查小组。
第一组:莆田、泉州 组长:周武进 厅总工
第二组:龙岩、三明 组长:薛依强 工程处处长
第三组:厦门、漳州 组长:王韶国 厅副总工
第四组:福州、平潭 组长:黄立强 省质安总站站长
第五组:南平、宁德 组长:鄢 飞 省造价总站站长
各督查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另行通知。
三、督察方式
以随机抽取项目现场察看和实测实量为重点,同时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取项目数量如下:
1、保障房安居工程:每个设区市不少于3个项目;
2、商品住宅工程:每个设区市不少于2个项目;
3、大型公共建筑:每个设区市不少于1个项目;
4、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每个设区市不少于1个项目;
5、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每个设区市不少于1个。
四、有关要求
1、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总结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情况、在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三个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
2、要提供在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商品住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清单(含结构质式、层数、面积、造价、保障房类型和形象进度等)。
3、受检的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参加检查,并按各自工作内容准备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审查合格书(含意见报告书)和现场内业资料。
4、现场实测实量项目(包括混凝土强度回弹,钢材、水泥、掺合料、外加剂等质量检测)由设区市抽调相关人员配合督察组开展工作。
5、做好督查整改反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做好记录,当场反馈,由当地主管部门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该停工整改的必须立即停工整改,各地主管部门在督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省厅。
6、督查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轻车简从,接待从简。为方便工作,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确定一名联系人,将其有关信息(单位、姓名、职务、手机),于4月10日上午下班前报省厅工程处(联系人:许天尧,电话:0591-83565103,手机:15980618088,传真:0591-87614739)。每个督查组具体督查时间另行电话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