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将其承接的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售楼部装修工程转包给李某施工。该工程结束后,双方经结算,汤某尚欠李某装饰装修工程款21000元,约定了还款期限。但后来,李某向汤某索款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汤某尚欠原告李某装饰装修工程款21000元的事实清楚,汤某应予按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予以支付。后汤某未能按约支付原告工程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李某要求汤某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不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汤某支付工程款21000元,并支付利息3174.8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汤某支付原告李某工程款21000元及利息3174.80元。 (朱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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