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提高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规范项目社会评价工作,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二〇〇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社会评价导则》,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导则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具体的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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