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在宁波规划网公开征求意见。笔者注意到,该草案不仅对违法建设概念、处理等作了明确界定,还规范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
《条例》指出,在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建设:一是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二是擅自改变相关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是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临时建设工程性质、建筑规模、建筑高度,或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既未申请延期又不拆除的;四是建设工程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或验线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五是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擅自改变用途的。
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属以下六类情况之一的,可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这六类情况分别是擅自变更用地性质,改变用地功能布局的;严重影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或损害城乡文物古迹的;对城乡水源保护区、河道、水体、山体等造成重大破坏的;违法建设工程处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并已列入近期改造计划的;建筑间距达不到《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低标准,影响相邻建筑通风、采光、卫生、安全的;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情节严重,不拆除难以补救的。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有下列五类情形之一的,可没收违法建设工程或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至10%的罚款。具体为:违法建设工程处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但该建设用地范围尚未列入近期建设规划的;拆除违法建设工程将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擅自扩建或加层,建筑容积率超过规划条件或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最大值但满足相邻建筑日照要求的;违法建筑与合法建筑合建一起,且无法拆除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的。
草案同时还明确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即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如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30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