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我省决定开展2012年造价工程师第二批初始、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初始注册:通过2011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上一次初始注册不合格人员,可申请初始注册。(注:《2012年第一批初始注册不合格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二)延续注册:详见《2012年第二批需延续注册人员名单》(附件2)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初始、延续注册的人员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通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网”(www.ccost.com)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输入用户名、密码等信息并登陆个人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未申请过初始注册的人员应新申请用户名密码后再申报),网上申报的内容须与书面申报内容相吻合。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请注册的书面及网上材料进行初审,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
三、提交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初始注册:
申报资料提供一式两份,顺序为: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直接打印网上申报后生成的初始注册表格);
2、申请人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最高学历)、身份证、继续教育培训证明(2011年以前考试通过者适用,登陆:http://www.e-cost.cn:8100/ 打印)、职称证、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注:上述证书(证明)均提供复印件)
3、如注册在中介服务机构(包括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监理咨询等),除上述证件外还需提供所注册单位的资质证书(新申办资质除外),注册单位为申请人购买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4、近期正面免冠半寸彩色相片2张(两张均贴于申请表上);
(二)延续注册:
申报资料提供一式两份,顺序为:
1、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直接打印网上申报后生成的延续注册表格);
2、近二年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登陆http://www.e-cost.cn:8100/ 打印);
上述两类注册的申报材料,为便于审核和封存,统一使用A4纸复印并装订成册,装订顺序按文件要求排列。
四、受理时间及联系方法
(一)受理时间:2012年10月25日至11月9日;(逾期提交者,申请初始注册的延至下一年度办理,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二)联系人:胡 鹏;
(三)受理地点: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118室。 地址: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
附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