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江西省审计厅获悉,《江西省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据了解,《条例》共六章55条,分为总则、审计对象与审计内容、审计计划与审计实施、审计结果与审计整改、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结合江西审计工作实际,围绕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原则规定作了细化、扩展和延伸,将江西省审计监督中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固化下来,上升为法规,进一步突出了绩效审计、政府投资审计和社会公众资金审计,进一步健全了审计成果利用及审计整改机制,为形成江西特色的审计监督制度体系构建了法规框架。
《条例》除了在总则中规定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绩效审计,对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评价,同时还在财政收支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等众多审计领域方面规定了绩效审计的内容,并规定了“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考核、评价、奖励或者行政问责的依据”。
并就审计监督内容进行了细化。一是专门规定公众资金审计,将社会公益性募集资金、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资金、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纳入审计事项范围,以适应本省相关公众资金规模和使用范围不断扩大、管理要求日趋严格的需要,更好地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二是为了更好地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明确审计机关对相关资源环境事项重点审查资源环保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资源环保项目的建设和绩效情况。三是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其他地方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四是本着“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的原则,《条例》规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和私立医院、民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为了更有效地促进审计结果的落实,《条例》明确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改进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考核的依据,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考核、评价、奖励或者行政问责的依据,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建设项目预算调整、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财务决算批复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依据。在明确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和延伸调查范围的基础上,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与承接项目的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建设项目被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审计建议落实情况以及其他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审计,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建议,加强审计整改。对重大审计事项及审计决定的整改和落实情况,及时组织专项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跟踪检查。
同时,为保证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实施审计监督,《条例》注重规范审计行为,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层级监督制度,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同时,《条例》还对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情形予以具体化。
《条例》的颁布施行,对完善我省的审计监督制度、规范审计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更好地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