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包 “二道贩”跑路承包商担责闹纠纷

时间:2012-08-29 02:09来源: 作者: 点击:

未经发包方同意 非法转包工程
  2007年8月,山东某建筑公司经招标获得商河县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两栋楼的建设施工权,约定刘某为该建筑工程的项目经理。一个月后,刘某在未经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代表公司与某小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联合施工合同,承诺完工后支付小公司512万元工程款。同时合同约定,小公司按全部竣工结算造价的4%让利于该建筑公司。
  在工程转包后,2008年12月,小公司又将项目的水电暖等工程分包给了一个施工队。

      一个建筑工程历经两重非法转包,结算时建筑公司已经支付小公司500余万元工程款,没想到小公司拖欠施工队22万元后公司解散。施工队无处讨薪,最后法院判令建筑公司因负连带责任替小公司赔偿施工队22万余元损失。

施工队讨要欠薪 发现小公司已解散
  截止到2010年4月,工程完工验收后,建筑公司将联合施工合同约定的512万元工程价款付给了小公司。经核算小公司尚欠施工队22万余元工程款,施工队正准备上门讨薪,却发现小公司已经“人去楼空”。原来,工程完工后,这家小公司就以“协议解散”的方式将公司解散了。
  施工队找不到直接承包工程给他们的小公司,只好转向建筑公司索要欠薪。建筑公司觉得自己十分“冤枉”,不应由他们赔偿欠薪,理由是公司从未跟施工队签订过任何合同,也不欠施工队的钱,他们已经结清了500余万元的工程款,是小公司拖欠施工队的钱,应该找小公司要去。
  2009年,施工队将建筑公司告上商河县法院,要求建筑公司连带赔偿22万余元工程款。法院一审判决建筑公司偿付施工队工程款22万余元及利息。建筑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发回重审。法院通过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查证,小公司已经于2011年5月被工商管理局注销。而已经死亡的公司,无法追加为被告。

法院判令大公司 代付22万给施工队
  2011年7月,这起承揽合同纠纷案在商河法院重新立案并开庭审理。
  法院查明,建筑公司将工程私自转包给小公司,未经开发商同意,且双方存在工程款提成让利的约定,这家小公司实际并没有承包建筑工程的资质,名义上是联合施工,实际为非法转包,违反了我国《建筑法》及《合同法》中关于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工程转包的相关强制性规定,故这份联合施工合同当数无效。
  法院同时认为,刘某以项目部名义为原告施工队出具的结算单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其企业法人即被告建筑公司承担。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建筑公司赔偿施工队22万余元经济损失。对于判决结果,建筑公司再次表示不服并上诉,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审判决。
  目前案件审理终结,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