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跨海通道金塘大桥段被指非法转包

时间:2012-08-25 00:23来源: 作者: 点击:

金塘大桥土建工程(第II合同段)被指存在非法转包、涉嫌伪造签名

  日前,有网友杨之君(化名)举报称,浙江舟山跨海大桥中的金塘大桥土建工程(第II合同段)存在非法转包、涉嫌伪造签名等问题。

戴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徐杰 浙江舟山、上海摄影报道



  金塘大桥及相邻的西堠门大桥作为舟山大陆连岛工程最为关键一环,也是舟山有史以来最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于2005年由国家发改委分别批准立项全面开工,2009年建成后舟山大陆连岛工程实现全线通车。

  举报人杨之君告诉记者,金塘大桥土建工程(第II合同段)的中标方为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但路桥建设中标以后将全部工程非法转包给上海一家公司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 (下称路桥华东),虽然路桥华东为路桥建设的子公司,但并不具备承担这么大项目的资质,存在非法转包嫌疑。

  对此,记者日前分别奔赴浙江舟山、上海等地,就上述工程标段是否转包、承建公司资质是否达标、承建公司内控管理、项目利润等情况展开调查。

  控股子公司承建惹争议 项目确由“子公司”承建

  记者在调查采访中获悉,作为舟山大陆连岛工程5座桥梁中规模最大的跨海大桥,金塘大桥已通过交工验收,现通车两年有余,眼下正在筹备竣工验收,而承建金塘大桥土建工程(第II合同段)的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并非路桥建设的全资子公司,若按照资质要求来定,施工资质存在一定疑问。

  路桥建设2006年2月10日的公告称,收到浙江省舟山连岛工程建设指挥部发来的“中标通知书”,表明路桥建设已经中标舟山大陆连岛工程金塘大桥土建工程施工第II合同段项目,该合同中标价7.676亿元,工期30个月。

  举报人提供的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笔录等文件显示,路桥建设承认金塘大桥项目中标后,由其华东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建造。

  指挥部:不存在中标分包、转包

  8月2日,记者来到金塘大桥,该大桥连接舟山金塘岛与宁波市镇海区,尽管天空下着大雨,但仍车流不息,往返于宁波与舟山。

  大桥建设与管理方浙江省舟山连岛工程建设指挥部(下称“指挥部”)位于金塘岛沥港镇码头,对于举报人的说法,“指挥部”回应称,相关招投标皆按照法律进行,因为中标方在招标文件中就已经说明,投入本合同段的主体队伍为该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路桥集团华东工程有限公司,并不存在中标分包、转包问题。

  “指挥部”向记者出示的一份材料中进一步说明:“经公开合法招标,我部与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签订了金塘大桥土建工程施工第II合同段施工合同。该合同段于2009年11月2日通过交工验收,参加交工验收的承包人亦为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指挥部”前党委副书记,现任总指挥助理郑为成进一步解释,“这不是转包,因为是其全资子公司”,“招标文件中也提到了,招标委员会也是审查通过的。我们不是跟它(路桥华东)签订合同,而只是跟路桥建设发生法律关系,施工单位是谁那是他们内部的事情。”

  采访当日,记者要求出示当初的招投标文件及协议等资料时,“指挥部”以不便向媒体公开为由拒绝提供。

  路桥建设:合同一部分,未转包

  中标单位是路桥建设,为什么施工单位变成了路桥华东?就此问题,路桥华东有关负责人王世宝在电话中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当时中标的是路桥建设,由路桥华东来施工,路桥建设是管理单位,作为路桥建设的子公司,具体操作的都是下级单位,不存在举报人所说的转包现象。

  《招标投标法》第48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建筑法》第28条也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钟锦化律师团队有律师认为,路桥建设中标并交由路桥华东施工是否合规,主要看三点:一,是否经过招标方同意,或总承包合同中有转包的明确约定;二,路桥华东是否有相应承建资质;三,路桥华东承建的是否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如不符合上述三点,则路桥建设属于违规转包。

  8月13日,路桥建设相关负责人称,合同约定本合同段的主体队伍为路桥华东,作为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不构成转包问题。

  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吉高则坦承,由于目前建筑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母公司承接业务、子公司施工是否构成转包,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不过,记者从举报人提供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10)海民初字第17265号)中发现,法院审理查明,“金塘大桥第II合同段工程已超过路桥华东公司所能承建的工程标的额范围。”该裁决书中显示,路桥建设自己在该庭审中也称,“舟山大陆连岛工程金塘大桥第II合同段项目是以路桥集团公司名义中标,但该工程存在分包情形,该工程实际施工方为路桥华东。”该判决因一审被告上诉而遭撤销,此后的再次审理中法院称上述中标等事宜与案情无关而未作涉及。

  据2009年7月31日 《浙江日报》消息,浙江省2006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上,舟山大陆连岛工程存在大量的违法分包问题被着重列出,浙江审计部门发现,有的工程甚至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或个体包工头。

  路桥华东被指资质不够

  “法律规定的本意是投标人必须具有承担投标项目的能力同时又必须自己完成中标项目”,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赵星海律师与李国东律师指出,“路桥建设此次中标涉嫌绕开了《招标投标法》规定,达到中标者路桥建设具有相应的资质,但是又把项目交由不完全具有相应资质的路桥华东来进行施工的目的。”

  该工程公开招标文件显示,金塘大桥土建工程施工第II合同段对于投标单位的要求为:“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同时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和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近十年内成功地完成过水上主跨为120米 (含)及以上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箱梁桥施工的单位均可以独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的方式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根据工商资料及相关文件显示,路桥华东前身为上海通钦海工贸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15日正式设立,由路桥建设(出资15%)与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路桥华南)(出资85%)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经营范围以五金件加工贸易为主。

  根据住建部网站查询的路桥华东的资质证明,该公司虽然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资质,但成本工程的范围中显示,“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米及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路桥华东在金塘大桥施工过程中注册资本一直为8000万元人民币,这也意味着其可承担不超过4亿元合同金额的单个项目。而根据路桥建设中标公告显示,金塘大桥土建工程施工第II合同段中标价约为7.676亿元人民币。

  “设立建筑资质等级级别的目的和初衷就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防止那些没有足够经验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企业去建筑超越自身能力的项目,最后达到保障工程安全的根本目的。”赵星海律师与李国东律师给《每日经济新闻》的回复中指出,“在大陆连岛金塘大桥项目中,实际施工方路桥华东并不能因为其母公司路桥建设的名义和资质中标就必然取得了建造金塘大桥土建工程相关标段的资质。即便在招标文件中就已经说明,投入本合同段的主体队伍为路桥华东,但是在其没有达到相应施工资质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仍然是涉嫌违法的行为。”

  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永恒律师也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工程合同禁止转包,允许部分项目分包,但分包有严格限制,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如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属于转包行为。赵永恒还指出,如果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现场设置项目管理机构及派驻有关人员,未对施工活动实施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

  路桥华东并非全资子公司 承建主体工程资质存疑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指挥部”、路桥建设以及路桥华东都极力强调路桥建设与路桥华东的“嫡子”关系,但实际上,围绕着华东路桥的独立承建能力以及当初参标时是否为全资子公司,显得疑云重重。

  真假全资子公司

  根据“指挥部”向《每日经济新闻》出示的纸质回复称,因为中标方在招标文件中就已经说明,投入本合同段的主体队伍为该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路桥集团华东工程有限公司,并不存在中标分包、转包问题。

  路桥华东在官方网站上称,该公司2003年在上海浦东注册成立,是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路桥建设前身)旗下子公司,并未说明是否是全资子公司。

  2003年底,该公司作了一系列的工商变更。除正式更名为现今的华东路桥之外,还引入新的投资方浙江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路港集团”),并将注册资本增加至如今的8000万元。引入新股东增资之后,各方出资占比为,路桥建设57.5%,路桥华南30%,路港集团12.5%。与此同时,此次变更经营范围增加了“公路、桥梁、市政工程施工”(后来改为“建筑业(凭许可证资质经营)”)。根据工商资料及路桥建设的历年年报得知,截至2007年路港集团才将其持有的12.5%股权转让给路桥建设。

  因此,“指挥部”回应中称路桥华东为路桥建设全资子公司的说法并不是事实。至少在2005年路桥建设投标并中标时,路桥华东绝非其全资子公司。事实上,截至2009年金塘大桥施工完成甚至通车运营,路桥华东也始终不是路桥建设的全资子公司。2008年路桥华东又引进了新的投资方北京瑞拓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尽管该公司也为路桥建设的一个子公司,但路桥建设对路桥华东最终享有的表决权为96.56%,并未到100%。

  路桥建设2006年年报显示,路桥建设对路桥华东直接投资持股比例为57.50%,路桥建设之子公司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0%,故路桥建设对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为86.62%。注册地位于上海市浦东经济开发区,法人代表为杨思民。

  在是否为路桥建设的全资子公司问题上,目前路桥华东方则显得含糊其辞。8月13日,王世宝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路桥华东是路桥建设的全资子公司,路桥建设是后者的管理单位,当记者进一步求证并列出股东结构时,王又改口称,严格上说是控股子公司,路港集团与路桥建设并无关系,属于社会资本。

  路桥建设8月13日回复记者时最后也确认称,路桥华东为路桥建设的控股公司。

  能否承建主体工程存疑

  那么,是否只要是子公司,不管资质如何都可以承建母公司的项目工程?对此,王世宝语焉不详,只是强调路桥建设属于上级单位,负责管理,路桥华东是执行单位,不只是这个工程,其他工程也是这样的模式。

  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永恒律师告诉记者,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人机构,其承包工程的资质也是互相独立的,母公司中标所依赖的资质、信誉、技术能力等是其固有的,不能转让给子公司使用。

  “根据各种证据显示,目前可初步认定为路桥建设实质上等同于将项目转包给其子公司路桥华东,尽管路桥建设及业主代表皆称在当初的招标文件及合同已列明,双方对此情形表示认可,但此双方合意本身涉嫌违法。”赵永恒还指出,“路桥华东必须具有承揽全部工程的资质,即具有招标文件上要求的路桥建设的资质。即便如此,路桥华东承揽全部工程的做法也违反建筑法,因为本工程的主体工程应当由路桥建设自行完成。”

  出现多名项目经理 签名涉嫌伪造

  在杨之君有关金塘大桥的举报材料上,内容除了涉及工程非法转包、伪造管理人员签名等问题外,还存在现场施工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及施工人员执业资格证涉嫌伪造等问题。

  但路桥建设在回复记者的采访时对相关资格证的问题予以否认,同时对于伪造签名,其表示,杨之君提供的一审法院资料目前正在二审当中,不具有采用资格。

  有律师则指出,项目经理被冒签名,属于施工中的重大管理漏洞。

  一个工程三个项目经理?

  在举报人提供的大量材料中,有个细节引起了记者的注意。金塘大桥第合同段项目一度出现三个不同的项目经理。

  根据当初“指挥部”发给路桥建设的中标通知书显示,项目经理为杨思民。同时记者也从举报人提供的材料中看到了路桥建设任命杨思民为金塘大桥第合同段项目经理的文件。

  同时,记者还从路桥建设的网站上获悉,现任路桥华东党委书记王世宝的个人履历介绍中显示:“王世宝凭借在海域桥梁施工管理上积累的丰富经验,担任金塘大桥第合同段项目经理。”

  然而在举报人提供的材料中,金塘大桥第II合同段的相关文件中项目经理签名并没有上述两人,反而出现了第三个项目经理,杨国平。

  “项目经理原则上应只有一个”,周吉高律师告诉记者,“除非有特殊原因,比如不能兼任,可能要另外一个项目经理来代替。”

  钟锦化律师团队也有律师指出,项目经理一般为一个人,如发生变更,承包方应征得发包方书面同意,经监理单位审核后到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而根据“指挥部”日前的表示,路桥建设中标的金塘大桥第II合同段项目经理一直为杨思民,没有发生变更。

  对于一个项目出现三位项目经理的奇怪现象,路桥建设解释称,杨思民是项目经理,王世宝是常务副经理。王世宝在电话中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解释称,真正的项目经理是杨思民,杨思民委托他在那里管理,实际管理的是杨思民,杨国平是副经理。

  路桥建设年报显示,在路桥建设投标及中标时,杨思民任路桥建设董事、副总经理,并兼任路桥华南董事长、总经理。根据建筑法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经理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杨思民作为路桥建设中标项目的项目经理看似并无不妥。

  不过,记者还发现,自路桥华东成立直至2007年,杨思民一直任董事长,在路桥华东的资质证明中,代表路桥建设出任中标项目的项目经理的杨思民,还担任着路桥华东的法定代表人与企业负责人,职称为高级工程师。

  京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钟锦化律师团队有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北京及上海的相关规定,项目经理必须是企业的在职职工,申报项目经理者必须是该市户籍市民,如果杨思民的项目经理资质在路桥华东,那么他不可以作为项目经理参与路桥建设的投标。

  由此可见,路桥建设投标及中标过程中,项目经理杨思民属于路桥建设还是路桥华东的在职职工,其项目经理资质当时在其中哪一家公司皆令人生疑。

  伪造签名疑云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举报人称另一个以项目经理身份出现的杨国平,其项目经理的签名大部份竟涉嫌被他人伪造。《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北京东城区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中发现,法院也认定相关文件中存在伪造他人签名情形。

  该(2012)东民初字第04754号判决书中就指出,报告(路桥建设向业主申请款项的某份报告)产生于原告杨国平受伤住院后,被告(路桥建设)向工程监理单位报送的报告单中的杨国平签名系被告假冒原告的签字,该行为显然错误,本院对此提出批评。

  据举报人透露,还存在着多份文件伪造杨国平签名的情形。对此,王世宝则称,确实是公司的失误,原因是杨国平出了车祸,无法到达现场。

  但耐人寻味的是,在8月13的回复中,路桥建设否认签名伪造之事,目前二审正在进行当中,此前案件内容没有说服力,举报人则反诘,杨国平自2009年年初发生车祸后一直昏迷不醒,怎么会自己签字?

  对于文件签名的项目经理一栏多为杨国平,“指挥部”称,杨国平为该项目的常务副总经理,是可以签字的。

  “这是他们(路桥建设)内部的事情,常务副总可以签字,项目经理更可以签字。”指挥部办公室王先生称,“文件一般是先送给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签好字后再给我们,我们主要审查金额、单位公章。”

  对于路桥建设网站中提到的金塘大桥第II合同段的项目经理王世宝,指挥部称不知情,表示这是路桥建设内部之事。

  钟锦化律师团队指出,出现其他项目经理签名甚至存在伪造签名嫌疑时,项目经理涉嫌未履行职责,实质由他人代为履行。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钟锦化律师团队指出,“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所以相关的重要文件均应由项目经理签署,他人无权签署。”

  钟锦化律师团队有律师指出,我国对项目经理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路桥建设在网站宣传及其他文件中使用王世宝及 “杨国平”的名字不仅是管理上的漏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有律师更指出,项目经理涉嫌被冒签名,属于施工中的重大管理漏洞。

  人员资格证作假?

  举报人在网络发帖中称,金塘大桥标现场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和职称等也存在不少伪造情形(可申请鉴定),除技术部、质检部、财务等部门外,其他大部分部门负责人为临时招聘人员,即临时工(没有劳动合同和社保)。

  针对举报人上述说法,记者欲向“指挥部”寻求上述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指挥部”称不便提供。

  路桥华东王世宝则表示,上述问题有些不存在,有些不清楚,而路桥建设坚称不存在上述问题,但截至记者发稿,尚未出示任何佐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