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4-11 16:29来源: 作者: 点击:次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我省决定开展2013年造价工程师初始、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初始注册:通过2012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并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初始注册。(其中2012年以前的合格人员办理初始注册时网络系统需上传“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
(二)延续注册:需延续注册的人员共计29人,详见下表:
孙翊 | 聂萍 | 王云飞 | 张弘 | 余咏 | 薛玉玲 |
丁昌海 | 行沛 | 张芝丽 | 田宏伟 | 陈颖 | 祁振坤 |
张云武 | 唐培武 | 朱益民 | 陈金华 | 肖泽春 | 吴健咏 |
彭虹 | 徐铭 | 陈忠明 | 马仲刚 | 赵振荣 | 刘云 |
王光涛 | 刘泽俊 | 胥文华 | 鲍绍辉 | 田广强 |
二、提交网络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申请初始、延续注册的人员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有关规定,通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师管理网”(http://www.ccost.com)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申报,其中,初始注册人员需新申请用户名、密码信息并登陆个人系统(延续注册人员则直接输入当年申请初始注册时的用户名、密码登陆并填写相关信息),网上申报的内容(如相关证书、证明扫描件、工作经历、业绩、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等)必须上报完整。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请注册的书面及网上材料进行初审,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
三、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初始注册: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延续注册:
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近两年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
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需登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继续教育栏目中下载,网址:);
四、受理时间及联系方法
(一)受理时间:2012年4月8日至4月19日。(请务必按规定时限及上述要求提交相关注册的网络及书面材料,逾期提交者,初始注册的将延至下一年度办理;延续注册的按相关规定其注册证书(章)失效。)
(二)联系人:胡 鹏
(三)受理地点: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119室。 地址: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201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