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公布《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细则》

时间:2018-03-09 22:53来源: 作者:袁舒琪 点击:

“蓝”已经是厦门的城市名片之一,可不能让建筑工地扬尘把环境弄得灰蒙蒙的。近日,厦门市建设局公布《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细则》,通过建立健全工地扬尘防治工作保障机制,进一步强化工地扬尘防治主体及属地管理责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企业信用评价机制,落实扬尘防治经费保障,强化扬尘考评结果应用,实现工地扬尘防治7100%的要求,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提升环境空气质量。

这次的《细则》中,明确了各方主体施工扬尘防治责任,要求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都要建立健全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其中,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牵头成立建设(代建)、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扬尘防治工作组,明确具体负责人,组织协调扬尘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并定期组织对施工单位落实情况及监理单位监督工作进行检查评价。施工单位则是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工作。

针对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市政道路工程工地、拆除工程等不同的施工类型,《细则》还分门别类提出了具体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譬如,在房屋建筑工程工地,要求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工程占地面积每5000平方米还应至少配备一台移动式喷雾机,建筑施工主体结构高度每超过10层要在外脚手架上设置喷淋系统等。市政道路工程工地上,破路施工土方开挖后应将开挖出的土方放置在土工布上,并及时进行覆盖。路沿石、路砖等构件切割、加工或者进行其他切割、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喷雾等方式进行降尘。

《细则》还指出,将加大施工扬尘防治监管力度,强化施工扬尘防治责任追究。对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存在扬尘问题或隐患的项目,将由监管部门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记入不良行为。责任单位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责令项目停工改正。停工项目需报市建设局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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