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04 17:37来源: 作者:佚名 点击:次
上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就《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举行听证会。经过再次修改的《办法》共32条,其中,拟规定被拆除的违法建筑将一律不予补偿,同时,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产生的临时保管费用、强制拆除费用都由当事人承担。
违法建筑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办法》对违法建筑的认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具体为: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在合法建筑上擅自新建、搭建的建筑;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形之一的,都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法》细化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其中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违法建筑处置部门的书面通知,对违法建筑不得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得出具相关证明。违法状态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应当予以核实,并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取消限制措施。
同时,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不得为使用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报装手续,已经办理的应当自接到违法建筑处置部门的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停止对违法建筑的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若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为违法建筑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用气,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如果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发现在建违法建筑应责令停止
《办法》拟定,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发现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城镇违法建筑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乡村违法建筑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限期改正,已形成建筑面积的按已形成的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拆除。
此外,《办法》拟定,对被拆除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同时,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产生的临时保管费用、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前,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置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逾期未认领或处置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有权对违法建筑内的物品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处置。处置后所得价款在扣除临时保管费、强制拆除费等应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后若有剩余的,返还当事人,不足部分由当事人承担并继续缴纳。
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属于不能拆除的违法建筑。被认定为不能拆除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没收违法建筑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此外,违法建筑当事人具有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在未获得社会保障性住房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之前的;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无房居住的;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配套,但未经批准在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公益性服务设施,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且符合消防、公共安全、市容环境等要求的;用于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临时建筑,按照应急处置的实际需求暂时不宜进行拆除的;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暂缓拆除。暂缓拆除的决定由违法建筑拆除部门作出,并向社会进行公示。暂缓拆除的事由消灭后,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应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
没收的违法建筑将移交属地政府
《办法》拟定,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没收违法建筑的,应当将没收的违法建筑移交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依法处理。
同时,市、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巡查制度,并对商业中心及住宅小区;主次干道、高铁和地铁沿线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重要景观地带;城郊结合部及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的区域以及其他重点区域实行重点巡查。
《办法》提出,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区域内发现违法建筑的,应当对违法建设行为给予劝阻,并及时向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报告。记者孙潇报道
听证代表建议:建立巡查防控机制
在昨日举行的《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上,19位听证代表各抒己见,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上,来自我市基层城管部门的代表们表示,昆明市从2009年实行城管综合执法以来,违法建筑一直是城管执行的重点难点,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导致违法建筑查处难、处置难,《办法》将为之后查处违法建筑提供保障,对内容进行了细化,增加可操作性,将极大地推动管理工作。来自盘龙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听证代表康晓明建议,将违法建筑中,属于可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以及是否应当拆除的再进行进一步细化。此外,对于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5%到10%的罚款,建设工程造价如何确定也应进行明确。来自五华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鄢永生也建议,增加对违法建筑运输建筑材料的车辆进行处罚的内容,并对如何收没违法建筑、由哪个部门进行收没进行明确和细化。
昆明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的蔡家发建议,违法建筑的处置涉及多个部门,而各个部门都有依据的法律和法规,希望城管部门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违法建筑信息处置联动机制。
云南农业大学香料研究所张涛源表示,整治违法建筑应以“预防为主,治疗为辅”,如果前期就卡住,把违法建筑消灭在原始阶段,既避免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违法建筑也不能建盖起来。建议进一步加强社区、街道巡查力度,建立巡查防控机制,加强巡查和防控措施,并对知情不报的情况给予一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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