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筑业职工有了“强保险”

时间:2017-06-20 18:20来源: 作者:徐恬、于怡 点击: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业务培训班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中建筑工地越来越多,建筑工人尤其是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其工伤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出台实施《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流动性较大的建筑工人,建筑单位应在开工前按项目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不参保就拿不到施工许可证;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按项目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仅为项目总造价的0.08%;明确违法分包转包的责任主体,包工头所招用劳动者的工伤权益也有保障。一系列举措让因工受伤及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更有力的保障,为建筑业职工装上了强保险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方式

建筑业职工有了强保险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20165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并会同市住房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推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方式。

目标是用3年左右的时间,推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立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增强按项目参保的管理服务能力。201651日起,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积极推动未参保的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2017年全面加强按项目参保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

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实施一年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积极推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一是要求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不参保就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二是推动未参保的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今年31日~8日,由市社保机构牵头,会同市、区住房建设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施工承包单位,开展专项培训,进行联合约谈。315日开始,由市社保机构牵头,会同市、区住房建设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未按期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施工承包单位开展督查检查,依据法规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建筑企业两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两种方式:一是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较大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应当按照《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已全部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承包单位可以向社保机构申请不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提供承诺书、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名册。

 

项目优先办理工伤保险

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有多个亮点,其中一大亮点是按项目优先办理工伤保险。政策明确工伤保险优先原则,规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承包单位。这是优先解决建筑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的具体举措。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使用的职工,使项目施工的所有人员得到保障,有效维护建筑工地农民工工伤后的合法权益。

 

不参保就拿不到施工许可证

为了从源头上确保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建立了有力的约束机制。据了解,2009年我市曾出台《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推行按建设项目为农民工参保的方式,但是由于缺乏参保强制手段,建筑施工企业主动为农民工参保的数量不多。

为了保证政策的执行落实,《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如何办理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照规定,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项目没有明确的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的,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二)工程项目书;(三)缴费的银行账号;(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缴费比例仅为项目总造价的0.08%

为防止建设施工单位压价竞争、损害职工利益,以及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难以适应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状况的问题,我市政策从3个方面做了明确:一是明确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单独列支、不参与竞标,并由施工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保证工伤保险缴费资金来源;二是明确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08%;三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具体的计算方法是: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税前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08%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在建项目,以及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已开工但尚未竣工的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应缴费额=工程总造价×0.08%×〔(项目施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项目施工期总天数〕。

 

不参保、骗保,都记入企业诚信系统

针对建筑业工伤保险涉及部门多、需加强配合协作才解决建筑业工伤维权难的问题,为更好地发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从3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一是建立健全建筑业工伤保险执法协作机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依法实施检查、监察和依法处理,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协助。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参加工伤保险而仍未办理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手续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后,抄送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系统。

二是建立健全建筑业工伤保险信息共享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之间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等有关信息。

三是建立健全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提出要建立健全人社、住建、安全监管、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由人社部门负责牵头,各司其职、配合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

关于建设项目所使用工人劳动关系的确认

未签合同的动态实名制管理 确认劳动关系

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强化劳务用工管理,规范分包合同关系。据了解,现实中,一些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工人并未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在申报工伤认定时,在依法提供劳动关系的证明上面临很大的困难。对此,政策从两个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

一是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建设项目动态实名制管理资料确认劳动关系。

二是要求施工承包单位对参与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凭据。

 

包工头所招用劳动者工伤权益有保障

一些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权益如何保障?此外,一些建筑工程存在层层分包转包,特别是违法分包给包工头等不规范的情况,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之后,包工头和发包单位都不愿意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该如何处理?针对这些问题,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明确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建立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明确违法分包转包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企业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切实维护实践中常见的包工头所招用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关于按项目参保的建筑业职工

发生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按项目参保和按用人单位参保工伤待遇一致

按项目参保的建筑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如何申请?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与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相比,工伤职工享受的待遇是否不同?据了解,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争议处理等,按《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按项目参保的建筑业职工在建设项目施工期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与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是一样的。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如施工工人发生工伤,只要符合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待遇费用均可获得补偿,而且并没有设置补偿限额,可以确保工伤(亡)职工获得充分的医疗救治和(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遗属)经济补偿,避免因不幸发生工伤而陷入生活困境。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遭受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以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支付。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

 

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如何确定

由于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以建设项目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职工本人并无缴费工资,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难以按照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如何处理?

据了解,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中,难以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本人工资(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应当以工伤事故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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