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铜川市明确租赁型保障房资产核定确权原则

时间:2016-08-14 21:46来源: 作者: 点击:

日前,铜川市出台《铜川市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铜川市租赁型保障房资产核定、确权管理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租赁型保障房的资产总量以项目竣工决算货币投资总额核定,投资(补助)份额按中省等各方比例划分。具体工作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指导,各级保障房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级项目的资产核定确权工作。政府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为国有资产,产权属国家所有;政府与企业共同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为国家和企业共同所有,应按投资比例明晰产权关系、进行确权登记。

租赁型保障房出售后按承购人出资的份额确认共有产权,并坚持“以租为主、租售并举、计划供给、自主自愿”的原则。租赁型保障房部分产权出售,产权人分为政府和个人、政府和企业及个人共同所有。房屋按规定程序出售后,产权重新划分,按出售比例确权在本级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企业和承购人名下,并办理共有产权证。承购人按规定申请购买租赁型保障房的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由管理该项目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为其重新确权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铜川市租赁型保障房以2014年底为界,实行不同的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凡2014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的租赁型保障房暂按《铜川市新建廉租房住房项目管理程序》实行权属登记,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标注租赁型保障房性质和共有产权字样。如个人产权比例达不到60%,转让时需补交不足60%产权部分的房款。2015年1月1日以后分配的租赁型保障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注明租赁型保障房性质和共有产权比例。承购人购买租赁型保障房后其个人产权未达到60%的,仍需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个人产权比例达到60%时,则不需缴纳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