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2-12 07:22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日前,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通过了《回族自治区管理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对政府相关部门编制燃气规划建设、做好应急保障作出了新规定,在安全用气等方面,也分别明确了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的责任。
新条例提出,燃气发展规划应当覆盖乡(镇)村,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根据供气规模设立相应的应急气源储备。发生燃气供应严重紧缺、供应中断等情况时,应优先保障居民用气、集中供热用气以及医院、学校、公交车、出租车等民生用气。
新条例对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分别明确了安全责任。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对管道燃气用户的室内燃气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免费安全检查,并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指导。同时明确规定,管道燃气用户连接燃气燃烧器具之前的燃气设施,包括燃气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用阀门)、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燃气计量器具等,由燃气经营者负责建设、维护、更新;燃气燃烧器具和连接管,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未经管道燃气经营者同意,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燃气设施,造成安全隐患且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