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细则(上)
时间:2015-09-09 01:15来源: 作者: 点击: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在自治区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建立和完善我区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结合我区工程造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三条 自治区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宣传、培训、推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电力、交通等执行国务院行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自治区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行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变动及时调整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办法和电子辅助评标系统。
第五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招标发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承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其他条文仍应执行。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法)与定额计价(工料单价法)均为我区现阶段正式施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实施细则是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清单报价的依据。
(二)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定额是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编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处理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参考依据。
(三)采用两种计价方式都应遵守原则:为保证工程造价和招标控制价的科学合理,凡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应进行工程类别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降低和提高工程类别。发包方和承包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等内容,应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细则的要求。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将施工合同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以加强对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管。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以黑体字标识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未列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调整补充列项。
第九条 具有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为工程造价咨询人。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
第十条 招标人须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也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