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8-05 18:45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新修订的《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于2015年1月26日正式实施。相比原贷款政策,贷款新政策更有利保障中低收入职工的刚性购房需求,主要政策变化有以下几条:
一 、缩短贷款申请对缴存期的要求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时间要求从目前正常缴存满12个月缩短为6个月,即开户时间距申请贷款时已满6个月,连续足额正常缴存公积金满半年且当前缴存状态为正常的即符合贷款申请基本条件。
二、可贷额度使用新的计算公式
取消可贷额度不超过职工缴存账户余额8倍的计算方法,采用新的可贷额度计算方法,即:可贷额度=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系数+收入调节系数)×流动性调节系数,各系数参考值请见附件。其中,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指职工申请贷款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系数指申请时往前倒推的正常缴存月份数所对应的列表系数,出现中断的,未缴存的月份不纳入计算;收入调节系数表中的月缴存额指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的总和。
三、提高最高贷款额度
职工个人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6万元调高至48万元,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6万元调高至70万元。公积金贷款起贷额度为5万元。其中,夫妻双方正常缴满6个月的,分别计算借款人及配偶在不超过48万元范围内的个人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家庭最终可贷额度=借款人可贷额度+配偶可贷额度,且不超过70万;配偶正常缴存但未缴满6个月的或缴存状态不正常的,其可贷额度不予计算,且家庭最终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48万;配偶正常缴存但未缴满6个月的,其缴存基数纳入家庭收入计算供收比。
四、取消装修贷款
取消公积金装修贷款。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我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调整异地贷款
取消珠三角八市互贷,统一规定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且为东莞户籍的职工可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
六、调整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
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由不超过20年缩短为不超过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