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开展2013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8-28 15:15来源: 作者: 点击:

摘要:近日,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开展2013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小编收集了具体资料,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开展2013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13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1、执业印章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的造价工程师;

    2、注册有效期已过、未按时申请延续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本次可申请补办。

二、延续注册申报时间

    集中申报时间为:自2013年8月11日起至10月18日止。

三、延续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生成,另附近期正面免冠2寸相片两张);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验后退还);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注册期内每年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验后退还);

    5、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以上材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申报材料均一式一份,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四、申请方式及程序

    1、延续注册采用提交书面材料和网上申请注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应先登陆“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选择“网上申报注册”,通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中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登录”部分,填写基本信息,打印延续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须按系统中的提示扫描相关证件保存成JPG格式,通过网络上传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申请人务必在注册系统里完整上传有关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负责。

    3、申请人将有关申报材料提交聘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将所有申请材料于2013年10月18日前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5号窗口。

 五、注册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的规定,注册费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执业印章费按照成本收费。

    咨询电话:0591-87617396

                                                   

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2013年8月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