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建委副主任串通投标收受干股150万获刑

时间:2013-06-11 10:43来源: 作者: 点击:

    摘要:5月29日,乐清市法院一审以受贿罪、串通投标罪,判处江省乐清市柳白新区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钱彦芳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据悉,钱彦芳在担任乐清市中心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工程投标人财物26万元和150万元的干股,并帮助投标人串标。

    钱彦芳,原任乐清市柳白新区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钱彦芳在担任乐清市中心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乐清市中心区多个工程项目的发包、施工、决算等方面给予请托人关照,多次收受叶某、林某、倪某、陆某等人共计价值人民币26万元的财物。

    2011年农历年底,为了感谢钱彦芳在乐清市中心区胜利塘河改造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并希望该工程承建过程中继续得到钱彦芳的关照,李某、倪某、陆某(均另案处理)决定送给钱彦芳乐清市中心区胜利塘河改造工程10%的干股。钱彦芳为掩饰收受10%干股的事实,经与李某等三人商量后,将自己收受的干股挂靠在由他介绍参股该工程的郑某名下。2012年2月4日,郑某支付人民币150万元购买了他参股的乐清市中心区胜利塘河改造工程10%的股份,并将钱彦芳收受的价值人民币150万元的10%干股挂靠在自己名下。

    同时,法院还查明,2010年,乐清市中心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指定钱彦芳负责乐清市中心区胜利塘河改造工程。2011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钱彦芳与李某、倪某、陆某合谋决定,由李某等三人参与该工程投标,钱彦芳作为招标方负责人予以配合。2011年8月,钱彦芳按陆某等人的要求,将乐清市中心区胜利塘河改造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交由陆某推荐的浙江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2011年10月,钱彦芳按李某等人的要求,将参与投标公司的资质由原来的城市园林绿化一级、市政公用工程二级提高到城市园林绿化一级、市政公用工程一级,以此减少具有投标资格的单位,方便李某等人串通投标,提高中标率。在知道投标资格要求后,李某等人立即联系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具了4张介绍信,同时以支付介绍信转让费的形式分别买下叶某持有的3张介绍信、黄某(另案处理)持有的1张介绍信,为串通投标做准备。2011年12月13日,钱彦芳按李某的要求在打专家合理期望值时打低分,以帮助李某等人挂靠的投标单位中标。同年12月14日乐清市中心区胜利塘河改造工程开标,李某、倪某、陆某等人挂靠的江苏一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41亿余元中标。

    案发后,钱彦芳主动退还赃款人民币12万元。

    乐清市法院认为,钱彦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钱彦芳明知他人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法院最终判决钱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