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5-28 23:32来源: 作者: 点击:次
被告人张炳全为江西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毛建维、吕献丰、夏小平、徐镇均为该公司的副总经理,被告人谢洪为该公司的财务总监,被告人赵媛为该公司的项目总监。
2010年2月至2011年3月,以上七被告人在该公司班子会议上商议以虚列工程成本的方式共同侵吞工程款。
2010年2月12日,被告人吕献丰以虚列的线路钢材款的形式从该公司建承的三清山110KV线路工程中套出18.6万元,除去税票等开支,其中的14.6万元被七被告人侵吞,其中被告人张炳全、毛建维、吕献丰、谢洪各分得3万元,被告人夏小平、赵媛各分得1万元,被告人徐镇以及彭健各分得3千元。之后,被告人谢洪将其分得的3万元中的2.99万元分发给了林雪、杨燕、张敏、王仁贵等四人。
2010年12月25日,被告人夏小平以虚列工程成本的形式从茅园110KV线路工程中套出29.7万元,除去税票等开支,其中的22万元被七被告人侵吞,七被告人各分得3万元,另分给彭健1万元。
2011年3月28日,被告人吕献丰以虚列的线路钢材款的形式从该公司承建的杭南长高铁工程中套出23.88万元,除去税票等开支,其中的21万元被七被告人侵吞,各得3万元。之后,被告人赵媛将其分得的3万元中的1.2万元分发给了赵宽宽、张薇、郑璐、郑坚中等四人。
另查明被告人张炳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
2009年7月份,上饶市信州区土建承包商宁武亮(另案处理)以江西省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九项目部的名义中标承建了该公司横峰回垅变电站土建工程。为取得被告人张炳全在拨付工程款时予以照顾,2010年春节前几天一天下午快下班时,宁武亮在被告人张炳全办公室将装在信封里的2万元现金送给被告人张炳全,被告人张炳全推辞一番后予以收受;此后不久,江西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笔60万元工程款给宁武亮。
2009年9月份,宁武亮又以江西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九项目部的名义中标承建了该公司丁家洲变电站土建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宁武亮需要预先支付200万元至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帐上,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为少交这200万元自筹垫付资金,2010年6月份一天下午,宁武亮在被告人张炳全办公室将装在一个黄色大信封里的5万元现金送给被告人张炳全。被告人张炳全收下该5万元后同意宁武亮只交付50万元自筹资金至该公司,并在江西省供电公司下拨该工程前预支给宁武亮90万元工程款。
综上,被告人张炳全、毛建维、吕献丰、夏小平、徐镇、谢洪、赵媛等人在任江西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57.6万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张炳全、毛建维、吕献丰各分得9万元;被告人夏小平分得7万元;被告人徐镇分得6.3万元;被告人谢洪分得9万元,个人实得6.01万元;被告人赵媛分得7万元,个人实得5.8万元。另,被告人张炳全非法收受他人钱财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炳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万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张炳全、毛建维、吕献丰、夏小平、徐镇、谢洪、赵媛在任职期间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材料款的方式共同侵占单位资金57.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张炳全犯两罪,应数罪并罚。鉴于七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全部退缴赃款,有悔罪表现,根据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遂作出上述判决。